個資法施行細則修法公聽會6月開跑


文/黃彥棻 (記者) 2010-05-27 ITHome

立法院在個資法三讀通過後,附帶決議,要求對於該法中,定義不明確的法律用語,透過召開公聽會的方式,集思廣益、凝聚共識。法務部將於6月份,在北、中、南、東舉辦4場公聽會



新版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在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過關之後,立法院針對條文中的「不確定法律概念」,以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,釐清與界定這些概念。法務部今天宣布,6月起在北、中、南、東舉辦4場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法公聽會」,第一場訂於6月7日在臺北舉行。
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表示,公聽會主要討論3個議題,分別是: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、釐清其他不確定的法律概念,以及公務和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作法與因應之道。

在新版個資法第9條第5款中指出「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,可以不用事先告知當事人。」黃荷婷進一步解釋,基於公益目的或者是公共利益所做的個人資料蒐集,新版個資法都賦予蒐集個資者,不用做到事先告知的責任。

但是,法律的制訂是為了保障個人最基本的權益,如果基於「公益目的」或者「公共利益」的前提被無限上綱,便失去個資法對於個人或企業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資時,必須謹慎遵守相關規範以確保個人資料被妥善利用的美意。為了讓個資法施行細則在制訂時,更具有普遍性,她說:「公聽會第一個討論的議題,就是希望能夠將規範出公益目的、公共利益的範圍邊線為何。」

第二個議題是為了「釐清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」。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,有許多新興的網路服務已經超越法律的制訂範圍,例如在Facebook、部落格上張貼合照,到底要不要獲得合照當事人的同意,在立法階段就引發眾多討論。

為了消弭各界的顧慮,在三讀條文中,便於第51條新增第1項第2款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未予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。」不適用個資法。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還包括:「合理」、「適當」、「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」等等,黃荷婷表示,透過公聽會集思廣益,能讓施行細則有更明確的補充規範。

第三個要討論的議題就是,公務和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作法與因應之道。相較於現行的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黃荷婷指出,新版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在立法上,不論是取消適用行業別限制,或者是對於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和國際傳輸時,所增加的許多行為規範等,都是極大的立法變革,而這些變革都會加重個資蒐集者的責任。

黃荷婷認為,新版個資法最快1年、最慢1年半後將會施行適用,在現今新舊法適用的交接期間,個人或企業也可以透過公聽會的機會,彙集各種專家學者對於個資法的因應之道。


解決方案:

PGP 加密

HSM 硬體加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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